专访最高法民二庭庭长高晓力:金融审判不仅要依法妥当解决纠纷,还要履行风险防范化解职责

专访最高法民二庭庭长高晓力:金融审判不仅要依法妥当解决纠纷,还要履行风险防范化解职责
2024年03月10日 09:00 媒体滚动

专题:稳中求进 发展新质生产力——2024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金融纠纷,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主体的流动性风险。一个阶段的金融审判数据可以成为某区域、某方面风险的‘晴雨表’。”3月6日,全国两会正在北京举行,天气乍暖还寒,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高晓力看着窗外,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金融审判不仅要依法妥当解决纠纷,还要履行风险防范化解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高晓力

  就在采访的前一天,北京雨加雪,但3月6日天气开始放晴。

  最高法院民二庭,主要负责审理最高法院受理的合同、担保、公司、票据、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商事纠纷二审和再审案件;审查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商事裁判而提起的申请再审案件;指导全国各级地方法院的商事审判工作。

  财经圈最为关注的金融、证券类纠纷案件,就在民二庭审理、指导。在民事违约、行政违法、刑事犯罪互相交织的金融纠纷中,案件处理更需各方协同配合。

  高晓力介绍,人民法院在落实《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裁判规则体系。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纠纷,裁判规则的供给仍显不足。为此,最高法院将在以下几方面抓紧完善司法规则:一是制定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二是制定关于资产支持证券纠纷的裁判规则;三是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配套规则。

  “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失计算方法已经提上日程。”高晓力说。

  高晓力透露,为了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供应链金融、信托私募、电子票据、保证保险、逃废债防范等方面疑难问题,最高法院已经着手开展调研,着力提供系统性解决思路。

  “对证券类违法违规行为惩罚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过责相当’原则。”谈起康美药业案,高晓力说,康美药业案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了全额连带责任。近期最高法院将针对中介机构的财务造假行为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警示引导市场行为。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资产支持证券纠纷的裁判规则将出台

  《中国经营报》:2023年,金融、证券领域案件有何特点?这一年,金融、证券领域的纠纷在哪些方面比较突出?有哪些新的变化值得关注?最高法院认为哪些司法规则还有待完善?

  高晓力:当前,金融纠纷案件呈现出三个显著特征:一是金融产品结构和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法律适用难度加大。基于传统金融业务衍生的资产证券化、信托收益权等金融产品多层嵌套、明股实债、分层设计,金融交易结构更为复杂;银行纠纷从传统借款合同向服务收费、产品代销、银行理财等领域延伸,证券纠纷正向债券、期货、私募基金等领域扩展,保险纠纷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占比日渐增高,票据纠纷、保函纠纷向房地产领域、建设工程领域聚集,金融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更为复杂,金融领域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面临诸多挑战。二是案件群体性态势更加突出。金融产品具有同质化特点,受众广泛而分散,案件呈现出“一案多点”“一案多地”的态势。受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具有同质化诉讼请求的债券违约纠纷、证券欺诈纠纷、存款兑付纠纷等类案增加,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的任务更加紧迫。三是个案裁判对金融风险防控的影响更加突出,纠纷解决经常需要各方协同配合。金融纠纷,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主体的流动性风险。一个阶段的金融审判数据可以成为某区域、某方面风险的“晴雨表”。金融审判不仅要依法妥当解决纠纷,还要履行风险防范化解职责,人民法院对于发现的风险征兆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协力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在民事违约、行政违法、刑事犯罪互相交织的金融纠纷中,案件处理更需各方协同配合。

  总体上看,人民法院在落实《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裁判规则体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对股票和债券这两种主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责任构成做了具体、清晰的规定;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细化了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的操作规范;为保障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试点稳妥推进,最高法院先后发布了保障科创版、创业板、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改革的三个指导意见。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纠纷,裁判规则的供给仍显不足。为此,最高法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抓紧完善司法规则:

  一是制定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是证券市场的三种常见违法行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对于依法提高财务造假者的违法成本成效明显,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失计算方法已经提上日程,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二是制定关于资产支持证券纠纷的裁判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制度可以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持。2020年3月施行的新《证券法》第2条第3款已经将资产支持证券规定为独立的证券类型。近年来,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在健康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因资产实际收入不及预期,以及少数发行人虚构基础资产信息欺诈发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约定收益,进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资产支持证券是“企业以未来收入获取当下融资”的一种商业安排,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实际获得者,受托的发起机构所承担的责任类似于普通证券发行中的承销保荐机构,如何准确认定“发行人”,如何恰当分配原始权益人和发行机构的责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现实难题,需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三是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配套规则。《证券法》第2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领域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不断增加,要求我们尽快制定有关《证券法》域外适用条款的配套规则,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

  此外,为了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供应链金融、信托私募、电子票据、保证保险、逃废债防范等方面疑难问题,最高法院已经着手开展调研,着力提供系统性解决思路。

  完善集约化审判机制、加强与监管部门协同等措施推进金融审判工作

  《中国经营报》:伴随金融、证券业发展,近年来新型疑难案件增多,法院在这方面还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

  高晓力:如上所述,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和交易活跃,近年来金融审判的特点之一就是案件所涉交易结构日趋复杂,审判难度进一步增大,除了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相关领域的司法规则外,人民法院还采取完善集约化审判机制、加强与监管部门协同等措施推进金融审判工作。

  一是加强典型案件审理和典型案例发布。比如康美药业案的审理,对于打击证券欺诈和财务造假行为、规范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行为起到了“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效果。最高法院每年坚持发布全国十大商事案例,其中都有关于金融证券方面的案件,对市场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最高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建立了多层次全覆盖的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调动市场专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三是大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通过证券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加大对金融、证券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的柔性化解力度。比如泽达易盛虚假陈述案,上海金融法院积极调解,引导中小投服公司代表全体投资人与泽达易盛等被告达成和解并及时赔付到位,帮助投资者快速实现了权利。

  多举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中国经营报》:在防范化解金融、证券系统性风险方面,人民法院如何发力?2024年最高法院会有什么新举措?

  高晓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体系的重要一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法院助力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通过案件审判明确裁判规则,引导规范市场行为。金融审判是司法服务支持金融工作的主要体现。近年来,人民法院陆续审理了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等一批具有行业和社会影响的大要案,依法“追首恶”“打帮凶”,完善了金融市场相关规则,落实了新《证券法》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打击金融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依法稳妥化解重大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稳妥处置重大风险。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犯罪,全力追赃挽损;依法用足用好法律制度工具,比如破产重整、清算等司法措施,确保重大风险的处置快速、平稳、有序;让违法行为人付出代价,提高违法成本,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北大方正、清华紫光、包商银行、易安财险、新华信托等重大风险,都平稳化解。三是发挥司法建议职能,“抓前端治未病”,促进金融协同治理与风险早期防范。针对信用卡案件和保证保险案件快速增长反映出的问题,最高法院根据中央深改委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中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要求,2023年向有关单位分别发出了关于信用卡、保证保险问题的司法建议,得到了相关部门积极响应,就问题解决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金融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治理,既是从源头化解纠纷的有效举措,也是对金融风险的早期防范。四是积极配合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金融法治。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制定金融稳定法,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等一批重要法律。最高法院积极配合,系统梳理审判实践经验,深入研究理论问题,全面提出意见建议,贡献司法智慧。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立足审判职能,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出台会议纪要、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法答网答疑等多种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做好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在案件审判中坚持对投资者倾斜保护原则;将针对中介机构财务造假发布典型案例

  《中国经营报》: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惩治金融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方面,人民法院有何新考量?目前对证券类违法违规行为惩罚力度似乎不够,远远小于其违法所得收益,对违法行为震慑力不足,未来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将如何做?

  高晓力: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者,其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系到投资信心和资本市场的存亡。由于交易信息的不对称和缔约地位的不对等,为了实现契约正义原则,客观上需要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给予倾斜保护。为此,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适用《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加重金融产品提供者的说明提示义务;在《九民会纪要》中通过系统性规定“适当性规则”来规范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其购买的金融产品相匹配;再比如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中废除“行政前置”程序,便利投资者通过诉讼救济权利;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帮助投资者快速实现权利等。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头,充分发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作用;在案件审判中坚持对投资者倾斜保护原则,压实发行人财务造假的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推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常规化展开,切实发挥民事责任的威慑功能,保障投资者权益,保障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关于对证券类违法违规行为惩罚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过责相当”原则,“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对于“首恶”,我们坚决予以打击,要求其为投资者损失承担责任;对于“帮凶”,则按过错类型、在证券欺诈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承担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的赔偿责任。康美药业案就贯彻了“追首恶、打帮凶”“过责相当”原则,实际控制人作为财务造假的组织者,与发行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康美药业案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了全额连带责任。通过责令故意造假者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可以切实让违法违规者付出代价,充分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坚持“过责相当”原则,严惩故意造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从犯”处以相应的责任。“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期最高法院将针对中介机构的财务造假行为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警示引导市场行为。同时,最高法院将一如既往加强与监管部门协同,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共同致力于惩罚资本市场违法犯罪,净化资本市场。

  特别代表人诉讼已进入常态化开展阶段;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得到越来越多适用

  《中国经营报》:在解决投资者举证难,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方面,法院有何进一步举措?

  高晓力:一是全面铺开有中国特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发布后,全国法院审结了多起代表人诉讼案件。如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国证监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首次以特别代表人身份参加诉讼,适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对5.2万余名股票投资者赔偿诉求并案审理,标志着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全面落地,对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去年上海金融法院以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结的“泽达易盛欺诈发行案”,标志着特别代表人诉讼已经进入常态化开展阶段。此外,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适用。

  二是进一步完善司法与监管协同工作机制。证券侵权诉讼“行政前置”程序取消后,为切实降低投资者举证难度,实现案件实质化审理,最高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配套通知,就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和监管部门专业支持、案件调查等方面作出街接性安排。之后,各地法院与监管部门积极加强沟通,建立健全各辖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沟通协作机制。比如上海、河北、广东高院及所辖多家中院、福州中院、西安中院等法院与当地监管部门通过联合发文、签署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建立了具体协同工作机制;还有一些地方法院和监管部门也已做好相关案件协作机制备忘录签署准备工作。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拓展和完善人民法院与监管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

  (编辑:孟庆伟 校对:燕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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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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