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大连发布
● 在非严管路段,车辆违停全部实行短信劝离,限时挪车,免予处罚。
● 外地来连车辆交通违法情节轻微且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现场执法中给予口头警告,免予处罚。
近日
大连市公安局公布
“五个一律、五个零容忍”10条硬举措
其中包括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一律教育为主的重要举措
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等
29种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等
20种首次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教育
不罚款、不扣分
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一)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四)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六)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七)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八)不按指定路线学习驾驶的;
(九)不按指定时间学习驾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十一)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自报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查处的;
(十二)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
(十三)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十四)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
(十五)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
(十六)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十七)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十八)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10%的;
(十九)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10%的;
(二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二十一)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二十二)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三)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二十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十六)实习期内未按规定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二十七)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二十八)驾驶摩托车时,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二十九)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首次违法警告清单(车辆和驾驶人半年内本省无任何交通违法,对违反下列20种违法情形的,给予不罚款、不计分的警告教育)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以下且违法状态消除的;
(七)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十一)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十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十四)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十五)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十六)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十七)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十八)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的(未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十九)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信息变更后未在30日内备案);
(二十)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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