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24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年2月8日(星期四)15:00,会期半天。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副董事长刘凤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人,代表股份:4,089,936,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9.86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3人,代表股份3,857,591,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7.033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45人,代表股份232,344,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832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89,880,80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86%;反对56,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1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195,3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761%;反对56,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239%;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89,747,90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54%;反对153,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37%;弃权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062,4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193%;反对153,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653%;弃权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5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89,747,90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54%;反对15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38%;弃权35,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062,4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193%;反对15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657%;弃权35,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49%。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88,255,40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589%;反对1,64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402%;弃权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2,569,9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2822%;反对1,64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7025%;弃权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5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4,088,254,60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589%;反对1,64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403%;弃权35,8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2,569,16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2818%;反对1,646,5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7029%;弃权35,8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153%。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霞、何子楹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24-1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月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全部股份164,035,862股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授权由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股份注销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回购股份》以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登记。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201,793,915股变更为8,037,758,053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人民币8,201,793,915元变更为人民币8,037,758,053元。
二、债权人通知
本次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三、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一)申报时间: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3月25日,工作日内8:00一11:30,13:00一16:30。
(二)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员:向先生、张女士
联系电话:0755-26909069
传真号码:0755-26600936
电子信箱:000069IR@chinaoct.com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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