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居住也能加分!南京积分落户新政3月10日起实施

租房居住也能加分!南京积分落户新政3月10日起实施
2024年02月07日 21:08 媒体滚动

转自:扬子晚报网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省市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要求,南京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对积分落户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让更多普通劳动者落户南京、扎根南京,更好地参与城市经济社会建设,助力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南京新实践。

近日,南京市政府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今年3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放宽积分落户的申请条件

将原申请条件中“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调整为“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即取消社保缴纳不少于12个月的限制条件。

调整前: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调整后: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

(二)进一步加大居住和社保加分比重

将“参保情况”和“居住期限”两个基础指标赋分方式由“阶梯式”调整为“固定式”,使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简化积分计算方式,提高落户便利性。

调整前:社保和居住分值按照三个时间段区别赋分,即已达12个月的,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12个月,已达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2分。

调整后: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计2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计2分。

(三)增设租赁住房加分指标项

在加分指标中新增“租赁住房情况”指标,优化完善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政策包容性。同等条件下,相较于原办法,缩短了租赁住房人员的落户时间。

“租赁住房情况”指标内容及分值:在本市依法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期限每满1个月积0.5分,可以累计计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备注:同时具备“房产情况”和“租赁住房情况”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租赁登记备案地址与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一致的,可以赋分;同一时段内承租多套房屋的,租赁期限不重复计分。

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请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

1、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2、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

3、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申请人具备以上条件,并通过加、减分指标审核,累计积分达100分,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办理积分落户。

注意事项: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本市区域就业创业并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

(二)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基本材料:《江苏省居住证》、《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材料:请详细对照《南京市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提前准备加分证明材料。个人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刑事犯罪记录、传销行为情况,本人如实书面申报,由相关责任单位审核赋分。

(三)积分落户指标包括哪些?如何计算总积分?

积分落户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

基础指标:参保情况、居住期限。

加分指标:房产情况、租赁住房情况、年龄情况、婚姻状况、兵役情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纳税情况、表彰奖励、社会服务、带动就业、科技成果。

减分指标: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刑事犯罪记录、传销行为。

总积分=基础指标积分+加分指标积分-减分指标积分

(四)如何计算基础指标积分?

“参保情况”指标积分: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每满1个月,计2分。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缴纳月数进行赋分(含补缴社保的期限),且在提交申请当月需正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

“居住期限”指标积分:在南京市居住每满1个月,计2分。按照在我市连续居住期限进行赋分。

在居住年限互认地的居住期限,可以累计互认并赋分。目前南京市与苏州市为居住年限互认地。

(五)如何累计认可社保缴费年限?如何办理社保接续手续?

在省内其他城市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可以直接累计认可缴费年限并赋分。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办理转入我市并接续后,可以直接累计认可社保缴费年限并赋分。

申请人可以通过“掌上12333”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微信或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等线上申请,或者至转入地所属区社保经办窗口线下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续手续,咨询电话12333。

(六)如何打印《南京市积分落户社保证明》?

申请人可以通过南京市人社局网站下载打印,也可以通过市、区、部分街道社保经办网点的自助服务终端打印。

(七)如何打印《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申请人可以通过南京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南京医保”微信公众号、“我的南京”APP下载打印,也可以通过市、区、部分街道医保经办机构的自助服务终端打印。

(八)如何申领《江苏省居住证》?

拟在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申领居住证,同时提交法定身份证件、居住地址、就业、就读等材料。在省内其他城市已申领居住证的,在本市无需重新申领,仅需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办理居住登记。

(九)在居住地连续居住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办理签注手续。

申请积分落户“居住期限”加分的居住证持有人,请及时办理签注手续,以确保连续居住期限不中断。

(十)居住地址发生变更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积分落户“租赁住房情况”加分的居住证持有人,请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以保持租赁登记备案地址与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一致。

(十一)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我的南京”APP、“房帮宁”“宁慧租”微信小程序等线上办理,也可以携带房屋权属证书、法定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通过各区、街道设立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网点线下办理。

申请积分落户“租赁住房情况”加分的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同时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十二)如何确定落户地?

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落户地点,办理户口登记。

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以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照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十三)可以随迁配偶、子女吗?

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且符合《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十四)如何提交积分落户申请资料?

积分落户办理采取“公安一窗受理,部门流转审核”模式。申请人可以向拟落户地的区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积分落户申请资料。(详见《全市积分落户受理点一览表》)

提交申请前建议通过“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微服务-户政服务-积分落户)进行积分落户模拟估分。如有积分落户办理问题,可以拨打南京公安政务服务咨询电话4001001001。

如需更多了解积分落户政策,可以通过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南京市公安局网站查看《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全市积分落户受理点一览表》。

通讯员 宁宫新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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