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金监复〔2024〕25号
乌鲁木齐银行:
你行《关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温泉西路社区支行升格并更名的请示》(乌行发〔2023〕435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温泉西路社区支行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振安街支行”,升格并更名后的营业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春和怡苑小区二期15栋商业楼鸿兴路284号。
二、核准该支行营业范围为:总行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开办的业务和品种。
三、请你行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我局换发《金融许可证》,于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向我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此批准文件失效。
四、你行应做好升格、更名及迁址的各项相关工作,维护变更过程中系统、人员、业务等方面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正常运行。督促该支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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