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川金监复〔2024〕16号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你单位《关于谢宏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川信联〔2023〕4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2022年修正)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谢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元办事处主任的任职资格。
二、谢宏应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元监管分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加强银行业务知识学习,严格遵守各项廉洁纪律,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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