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咸享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未严格监管用于主营业务。2022年公司30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与其他自有资金一起购买理财产品,产品到期后已赎回。二是募集资金专户之间存在部分资金混用于不同募投项目的情况。三是2023年2月至4月期间,公司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金额超出董事会授权额度。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来兴、总经理夏剑剑、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邹权、董事会秘书叶兴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并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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