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卫峰、陈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卫峰、陈涛:
经查,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新材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11月3日,豪美新材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披露,汽车轻量化业务客户覆盖了宝马、奔驰、本田、丰田等合资车型,广汽埃安、比亚迪、华为问界、长安等国产品牌。经查,宝马、华为问界等整车厂不是豪美新材的直接客户,你公司关于客户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在2023年11月9日以及2023年11月1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及时更正澄清。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等规定。
豪美新材董事长董卫峰、董事会秘书陈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格整改。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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