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2月14日下发关于对华瑞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瑞良、张依君的监管函。孙瑞良、张依君作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20年9月11日与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时,承诺华瑞股份当时现有业务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万元、3000万元、4500万元,合计不低于1亿元,且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经审计的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年度净利润,若华瑞股份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孙瑞良、张依君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华瑞股份进行现金补偿,补偿款金额为“现有业务”当年承诺净利润与当年实现净利润的差额。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2022年度,华瑞股份“现有业务”最终实现净利润2218.89万元,未能完成2022年度承诺业绩。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孙瑞良、张依君需要向华瑞股份补偿现金781.11万元。截至目前,孙瑞良、张依君未及时履行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孙瑞良、张依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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