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双参活血通络颗粒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暨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双参活血通络颗粒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暨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公告
2023年12月0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3-071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得双参活血通络颗粒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暨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海药”)全资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市制药厂”)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双参活血通络颗粒《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获批成为双参活血通络颗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双参活血通络颗粒

  剂型:颗粒剂

  规格:每袋装15g

  注册分类:中药

  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0357

  审批结论:经审查,本品此次申请事项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同意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批准本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由“重庆赛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药品批准文号不变。转让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与原药品一致,不发生变更。

  二、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双参活血通络颗粒适用于气虚血瘀型高血脂症,亦可用于缺血性脑中风恢复期气虚血瘀证的辅助治疗。

  三、风险提示

  海口市制药厂成为双参活血通络颗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助于丰富公司产品管线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由于药品销售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3-070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 转让基本价款、溢价款共计20836.69万元,以及该案涉及的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诉讼最终生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司2023年度具体影响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年报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当中涉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74民初2301号】。

  二、有关本案的民事判决结果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刘悉承

  被告:邱晓微

  第三人:盐城海药烽康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第三人:盐城烽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判决情况

  一、被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转让基本价款、溢价款共计人民币208.366,921.83元;

  二、被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转让基本价款人民币193,340,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800,000元;

  四、被告刘悉承、被告邱晓微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悉承、被告邱晓微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4,186.68元,由被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刘悉承、邱晓微共同负担 (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重大诉讼均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未结案(不含已达成调解,包含本次诉讼)诉讼共计34起,诉讼标的共计119,623.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18%;其中,主诉案件19起,涉及金额95,879.74万元;被诉案件15起,涉及金额23,743.99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未生效),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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