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23年11月13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571XY202303641302),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药业”)与招商银行签署的《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编号:571XY202102292810号)中申请的699.9万元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
2、2023年11月2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横店2023年人保字182号),同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裕制药”)与中国银行东阳支行签署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横店2023年人承字182号)中的2,140万元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6个月。
3、2023年11月2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化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衢化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衢化2023年人保字178号),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泰药业”)与中国银行衢化支行签署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衢化2023年人承178号)中的5,000万元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6个月。
4、2023年11月28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杭银综授额字第000259号-担保01),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横店普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进出口”)与广发银行杭州分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3)杭银综授额字第000259号)中的20,000万元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贴现、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3日。
5、2023年11月28日,公司与广发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杭银综授额字第000258号-担保01),同意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宁波普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普洛进出口”)与广发银行杭州分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23)杭银综授额字第000258号)中的5,000万元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3日。
6、2023年11月29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信银杭钱塘最保字第20231120号),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普洛进出口17,000万元的授信业务,包括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2023年11月29日至2026年11月29日。
7、2023年11月2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3BRB022号),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普洛进出口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23BSY018号)中的26,000万元包含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单向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2023年11月30日至2026年11月30日。
8、2023年11月2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东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横店2023年人保字146号),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制药”)与中国银行东阳支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横店2023年人借字146号)中的流动资金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9个月。
9、2023年11月2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东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横店2023年人保字144号),同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康裕制药与中国银行东阳支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横店2023年人借字144号)中的流动资金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9个月。
10、2023年11月2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东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横店2023年人保字145号),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家园药业与中国银行东阳支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横店2023年人借字145号)中的流动资金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10个月。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8日、2023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下属9家子公司及孙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1.5亿元的融资担保。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30)。
三、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四、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一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699.9万元;
5.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具体包括:
7.1 银行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7.2 银行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7.3 银行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7.4 银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二)合同二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2,140万元;
5.担保期限:6个月;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三)合同三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衢化支行;
3.债务人:浙江巨泰药业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5,000万元;
5.担保期限:6个月;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四)合同四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债务人:浙江横店普洛进出口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20,000万元;
5.担保期限: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1月23日。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
他所有应付费用。
(五)合同五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债务人:宁波普洛进出口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5,000万元;
5.担保期限: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1月23日。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
他所有应付费用。
(六)合同六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债务人:浙江横店普洛进出口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17,000万元;
5.担保期限:2023年11月29日至2026年11月29日。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七)合同七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3.债务人:浙江横店普洛进出口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26,000万元;
5.担保期限:2023年11月30日至2026年11月30日。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
7.1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26,000万元;
7.2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八)合同八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2,000万元;
5.担保期限:9个月;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九)合同九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2,000万元;
5.担保期限:9个月;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十)合同十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2,000万元;
5.担保期限:10个月;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的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战略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下属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和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相关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本次相关担保事项发生后,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余额为375,529.7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8.04%。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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