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在农贸市场,开着“生鲜灯”销售鲜肉、蔬菜、水果、海鲜等生鲜农产品的现象普遍,在“生鲜灯”的照射下这些产品显得格外新鲜红润。有些商家还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真实色泽的感官认知。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生鲜灯”。据了解,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新修订的《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落实该《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呼吁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规定,对销售鲜肉、蔬菜、水果、海鲜等生鲜农产品的照明设施开展自查,使用“生鲜灯”的市场、超市、门店等各类经营者须于12月1日前自行整改。
《办法》正式施行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将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违规使用“生鲜灯”行为,如发现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市场监管部门将按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广大消费者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张锐佳)
初审:李松 责任编辑:张嘉真 审核:彭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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