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6,112,349.6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前期已对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3,222,469.94元,该诉讼结果非终审判决,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动力”或“公司”)
被告:天际汽车(长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汽车”)
(二)诉讼机构及所处阶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东安动力与被告天际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公告详见2023-046),经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
2022年7月起至2022年9月,公司向天际汽车供货后,天际汽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截止起诉时天际汽车尚欠公司16,112,349.69元货款未支付。
(二)诉讼请求
1.天际汽车向公司支付货款16,112,349.69元;
2. 天际汽车以16,112,349.69元为本金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3.天际汽车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三、诉讼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天际汽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安动力货款16,112,349.69元;
2.天际汽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安动力付货款期间的利息(以16,112,349.69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上述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74.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际汽车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对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3,222,469.94元,该诉讼结果非终审判决,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未生效,如被告在上诉期不上诉判决生效。后续被告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而且被告目前已停产,案件能否执行也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如本案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无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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