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家孩子被狗咬后不仅受伤了,还出现应激反应,需要进行心理辅导治疗。
我愿意赔咬伤抓伤的钱,但不赔精神损失费和心理治疗的钱,没听说过被狗咬一下还要做心理辅导的!
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10岁男孩小张倒垃圾时被4只未拴绳的狗追咬并受伤,狗主人事发后直至庭审时都态度消极,小张的家长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年幼、心智尚未成熟,结合就诊记录可见其确因被犬只咬伤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心理痛苦,支持了小李包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养宠家庭数量不断攀升,动物在给予陪伴、带来慰藉的同时,也存在伤人、咬人的风险,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
针对上述情况,2023年11月16日,通州法院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向社会详细通报近十年通州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及三则典型案例。
据了解,通州区近十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受理案件数量呈现波动趋势,但总体较为均衡,每年均有此类案件发生,类型多为邻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往往经过多轮私下协商,对立情绪严重,并对事发时细节争议较大,因此较难达成调解意愿。部分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在相关机关备案登记导致互相推诿,以及流浪宠物发生伤人后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等因素,都给被侵权人维权带来了较大难度。
“我们还发现,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维权意识有所增强,所主张的赔偿项目类型逐渐增多,除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传统赔偿项目,当事人也多会因被饲养的动物攻击后,出现惊吓、恐惧等情形,进而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州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郜超表示。
“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事件中,考虑到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则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不问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通州法院宋庄法庭庭长杨宇对不同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介绍。
本次通报会就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发布了三则典型案例。在一起侵权纠纷中,小赵被胡先生雇佣,提供打扫卫生、喂狗等劳务工作,在喂狗过程中被扑咬受伤。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赵在为胡先生提供劳务时因犬只撕咬受伤,胡先生理应对小赵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由于肇事犬只具有危险性,且事发时该犬只拴在门口,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喂食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自身防护存在疏漏,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小赵自担20%的责任,胡先生承担80%的责任。
该院宋庄法庭副庭长许多清表示:“雇佣关系之中,雇员在从事日常喂狗的工作过程当中被狗咬伤,其应当尽到履行职务行为时较高的注意义务,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提供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确定彼此之间的责任承担。同时,饲养人或管理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动物,当动物发生伤人事件后,积极实施救助,在产生受伤结果后更应该主动陪伴进行就医,并就相应损失进行赔付。”
人大代表点评
毛飞
北京市人大代表
通州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不仅回应了社会各界人士对于动物伤人事件的广泛关注,也从法律角度提醒群众养宠的注意事项,同时有助于提升养宠人的科学养宠意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的助益,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李得武
北京市人大代表
本次通报会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介绍,同时也让我们关注到需加强对流浪动物的科学管理,为广大群众依法养宠、依法维权提供了司法智慧和司法保障,真正实现了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未来,希望通州法院继续重视精准普法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意义,不断提升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
王铁军
通州区人大代表
本次通报会发布的三则典型案例内容详实、生动具体,十分具有参考意义与指导意义,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查看案例的方式更加深刻地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在遇到类似情况时科学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供稿:通州法院
编辑:纪欣蕊 肖飞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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