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下属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下属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年11月02日 01:17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23年10月8日,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横店2023年人保字148号),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制药”)与中国银行签署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横店2023年人承字148号)中的10,000万元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6个月。

  2、2023年10月1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横店2023年人保字157号),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药业”)与中国银行签署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横店2023年人承字157号)中的5,000万元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6个月。

  3、2023年10月12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120800011-2023年东阳保字0215号),约定公司在对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20800011-2023年东阳字02123号)借款期限的12个月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家园药业流动资金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23年10月17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571XY202303641301),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家园药业与招商银行签署的《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编号:571XY201002292810号)中申请的699.9万元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

  5、2023年10月17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571XY202303641701),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得邦制药与招商银行签署的《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编号:57XY201002292806号)中,申请的699.9万元借款、商业汇票承兑、票据贴现或信用证等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

  6、2023年10月23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100120230031686),约定公司在对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3010120230036684)借款期限的12个月内,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裕制药”)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7、2023年10月23日,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100120230031649),约定公司在对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3010120230036648)借款期限的12个月内,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康裕制药流动资金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8、2023年10月24日,公司与农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100120230031783),约定公司在对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3010120230036793)借款期限的12个月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家园药业流动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9、2023年10月31日,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120800011-2023年东阳保字0237号),约定公司在对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20800011-2023年东阳字02282号)借款期限的6个月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家园药业流动资金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8日、2023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下属9家子公司及孙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1.5亿元的融资担保。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1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30)。

  三、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四、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一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10,000万元;

  5.担保期限:6个月;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二)合同二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5,000万元;

  5.担保期限:6个月;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三)合同三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5,000万元;

  5.借款担保期限:12个月;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合同四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699.9万元;

  5.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具体包括:

  7.1 银行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7.2 银行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7.3 银行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7.4 银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五)合同五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699.9万元;

  5.担保期限: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具体包括:

  7.1 银行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7.2 银行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7.3 银行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7.4 银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六)合同六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3,000万元;

  5.担保期限:12个月;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七)合同七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5,000万元;

  5.担保期限:12个月;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八)合同八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5,000万元;

  5.担保期限:12个月;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九)合同九

  1.保证人: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3.债务人: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1,000万元;

  5.担保期限:6个月;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的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战略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和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相关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本次相关担保事项发生后,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余额为369,689.8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6.98%。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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