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公告
2023年10月31日 04:43 证券时报

  (上接B295版)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拟提名刘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表示同意。

  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决定于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园工业城公司E区会议室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提名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名部分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将另行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

  刘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学博士学位。2002年至今,历任汕头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职务,现兼任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85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 证券代码“601515”保持不变;

  ● 本次拟变更证券简称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方可实施。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

  本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

  公司按照“转型提速、重点投入、优化布局”的经营理念,持续推进战略转型,加快在新能源新型材料及I类药包材领域的资金投入和资源布局,积极发展新能源新型材料等未来核心业务板块,业务构成已调整并持续优化。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已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为使证券简称与公司名称相匹配,提请同意将公司证券简称由“东风股份”变更为“东峰集团”,证券代码“601515”仍保持不变。

  二、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原因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已完成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为使证券简称与公司名称相匹配,拟将公司证券简称由“东风股份”变更为“东峰集团”,证券代码“601515”仍保持不变。

  本次拟变更公司证券简称,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未发生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议案,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方可实施。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87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刘伟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专业博士学位。

  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刘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本人在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专业博士学位。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伟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82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自有资金补足募集资金暨

  终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事项概述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按照“转型提速、重点投入、优化布局”的经营理念,持续推进战略转型,加大在新能源新型材料及I类药包材领域的资金投入与资源布局,结合公司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战略,提请同意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调整如下:

  (一)提请同意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东风股份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请同意公司将该募集资金专户的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实际转出金额以转出当日专户银行余额为准)扣减尚待支付的该募投项目尾款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截至2023年9月21日,该募集资金专户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8,402.12万元,尚待支付的该募投项目尾款人民币387.42万元,公司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8,014.70万元转出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剩余资金人民币387.42万元将继续用于支付该募投项目剩余尾款,待相关支付工作完成后,提请同意公司办理销户手续。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二)提请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变更为“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及“东峰首键年产65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1、“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3,016.13万元,均以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截至2023年9月21日,“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5,803.90万元,尚结余募集资金人民币48,660.24万元(含利息),具体情况如下:公司尚未划转实施主体湖南福瑞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福瑞”)的公司专户结余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4,080.19万元(含利息);另公司已划转实施主体湖南福瑞专户的募集资金本金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尚结余募集资金人民币4,580.05万元(含利息)。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全额补足公司已划转原项目实施主体湖南福瑞募集资金专户本金人民币30,000.00万元及其利息净收入人民币383.95万元,具体方式为公司将自有资金人民币30,383.95万元(含利息)归还至原募集资金专户,并用于后续投入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中。

  2、将“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变更为“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及“东峰首键年产65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其中“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拟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900.63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2,459.28万元、“东峰首键年产65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拟投资总额为人民币42,004.86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2,004.86万元,项目投资金额与拟使用募集资金之间的差额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补足。

  详情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分别于2023年9月26日披露的临2023-073、临2023-074、临2023-075号公告,以及于2023年10月12日披露的临2023-080号公告。

  二、进展情况

  (一)关于用自有资金补足募集资金的情况

  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7日将存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户的自有资金合计人民币303,839,500.03元划转至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开立的账号为2003020329200303852的“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即公司已于2023年10月27日以自有资金全额补足公司已划转原项目实施主体湖南福瑞募集资金专户本金人民币30,000.00万元及其利息净收入人民币383.95万元。

  (二)关于终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湖南福瑞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开设了账号为431712888013001272349的募集资金专户,且公司、湖南福瑞、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已于2021年11月19日签署了《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1-061号公告。

  鉴于“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已发生变更、且公司已以自有资金全额补足公司已划转原项目实施主体湖南福瑞募集资金专户本金及其利息净收入,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与湖南福瑞、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签署了《关于〈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方;

  甲方一: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湖南福瑞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合称“四方”

  2、主要条款;

  (1)因甲方二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经四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原协议予以终止,且甲方二在乙方处开立的账号为431712888013001272349的账户不再作为专户进行监管。

  (2)四方一致确认原协议在履行期间不存在任何争议,且任意一方均无需依据原协议向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

  (3)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四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变更事项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已使用自有资金归还前期划转至原项目实施主体湖南福瑞募集资金专户的本金及其利息净收入,相关款项已进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专项存储和管理;原募集资金专户的四方监管协议在募投项目发生变更后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按照规定解除。

  本保荐人对本次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补足募集资金暨终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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