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内容: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和/或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的任一/多个主体于2022年10月20日起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规模不低于人民币7.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2023年10月20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峰投资”)通过自有账户“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和契约型私募基金账户“海南华银天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银旭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银旭阳1号私募基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直接和间接增持公司股份50,599,7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累计增持金额为75,000.46万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达到增持计划的下限要求,本次增持计划已在增持期限内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恒峰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集团”)之一致行动人。
恒峰投资通过自有账户和“华银旭阳1号私募基金”实施增持。
“华银旭阳1号私募基金”为本次增持计划专设,其所持公司股份受控于恒峰投资,与恒峰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华银旭阳1号私募基金”的股份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交易敏感期等相关规定。
“华银旭阳1号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为海南华银天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5644)。该基金管理人为独立第三方主体,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实际控制人陈建华、范红卫夫妇和/或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的任一/多个主体于2022年10月20日起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规模不低于人民币7.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恒峰投资通过自有账户“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和契约型私募基金账户“华银旭阳1号私募基金”,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直接和间接增持公司股份50,599,7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累计增持金额为75,000.46万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增持计划实施前,恒峰投资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2,579,2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60,075,2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73%。
增持计划实施后,恒峰投资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3,179,0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10,675,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45%。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发表了专项法律意见,其结论意见为:增持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恒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实际增持主体增持了公司股票,则该增持主体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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