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恒力石化 公告编号:2023-056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分拆子公司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辉新材”)重组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等相关议案,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分拆上市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上市首次披露日前六个月至《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本次分拆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公司对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上市首次披露日前六个月至《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即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9月11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康辉新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化纤”)、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净能源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热电”)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6、为本次分拆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8、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分拆上市核查范围内人员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600346.SH)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张文宇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上市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张文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2、刘建萍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张文宇的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3、庄德君系康辉新材监事康复的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4、赵金广系恒力化纤董事长、总经理,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5、鲍卫红系恒力化纤监事沈建根的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6、鲍胜君系恒力化纤监事沈建根的子女,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7、韦燕芬系恒力化纤董事尹立新的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8、李政希系恒力化纤财务负责人吴惠芳的儿子,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9、秦声波系洁净能源集团董事,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10、韩涛系洁净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及大连热电董事,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11、高凌系洁净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及大连热电董事韩涛的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12、韩睿哲系洁净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及大连热电董事韩涛的子女,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张文宇、刘建萍、庄德君、赵金广、鲍卫红、鲍胜君、韦燕芬、李政希、秦声波、韩涛、高凌及韩睿哲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恒力石化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恒力石化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恒力石化价值的认同,以及对市场公开信息的分析和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投资决策,本人未曾知晓本次分拆的谈判内容和相关内幕信息,也未向本人在内的任何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
若上述买卖恒力石化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恒力石化。”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机构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机构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针对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强调保密要求,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人员和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及承诺等,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不存在《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独立财务顾问华龙证券认为:
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相关人员已经针对上市公司股票买卖行为出具了相关声明及承诺,声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关声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况,不构成本次分拆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法律顾问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况,不构成本次分拆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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