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暨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暨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3年10月09日 01:16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 涉诉企业: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发公司”);上诉人(一审原告):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绥阳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阳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墩子煤业”);原审第三人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铝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红墩子煤业是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昊华能源持有红墩子煤业60%股权。

  ● 二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红墩子煤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能发公司、绥阳公司转让款71,42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能发公司、绥阳公司补偿款45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驳回能发公司、绥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二审判决结果以及公司会计政策测算,该案件执行将导致公司2023年利润减少2,241.97万元;矿井剩余服务期间每年利润减少86.87万元。

  一、前期相关诉讼情况简述

  2022年7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因合同纠纷,原告1能发公司和原告2绥阳公司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红墩子煤业向两原告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产能置换转让价款尾款20,662.65万元,以及暂截至2022年5月30日的利息19,793,333.15元,后续利息按LPR利率计算至欠付款项全部付清为止,合计金额226,419,833.15元。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如有)等一切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2)黔01民初867号),判令被告红墩子煤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能发公司、绥阳公司转让款71,42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7月6日开始起算,以欠付的71,428,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该款日止);驳回原告能发公司、绥阳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后,本案原告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近日,红墩子煤业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黔民终454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能发公司、绥阳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01民初867号民事判决;

  2.红墩子煤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能发公司、绥阳公司转让款71,42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

  3.红墩子煤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能发公司、绥阳公司补偿款4,5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

  4.驳回能发公司、绥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二审判决结果以及公司会计政策测算,该案件执行将导致公司2023年利润减少2,241.97万元;矿井剩余服务期间每年利润减少86.87万元。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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