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昨天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同时,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
当前,信息网络上不乏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此外,还有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而且,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对此,《意见》规定,针对网络暴力的不同行为方式,分别以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定罪处罚。
《意见》还特别对当前突出的网络乱象“逐一击破”——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等。
此外,《意见》还对5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提出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除了支持当事人民事维权,《意见》还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的打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例如,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
此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同时,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意见》还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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