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4号)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4号)
2023年09月26日 12: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9月25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4号)。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4号)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户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9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赵恒销售的鲜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 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 5009.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第一法 凯氏定氮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赵恒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要求其进行整改,已于2023年8月21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原因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企业生产标准问题,不是经营者造成的。     

整改措施:责令赵恒立即整改,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认真查验供应商资质、进货单据和产品合格证明。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赵恒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该产品非当事人生产,且当事人在购进鲜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时有索证索票,并对销售的鲜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进行了查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主观上也没有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故意。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事情经过,积极配合调查,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对当事人不予立案,该批次鲜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系从位于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1号附1号的重庆市富聚承商务有限公司购进的,因重庆市富聚承商务有限公司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已将该案移送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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