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22,555,740.11元
●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损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近日,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彦技术”)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 03 民终 2621 号)。根据该判决书,就深圳麒麟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麒麟智能”)因与邦彦技术、深圳市邦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彦通信”)、北京特立信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立信”)、祝国胜四被告合同纠纷一案,麒麟智能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05 民初 25670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日,邦彦技术、邦彦通信、特立信、祝国胜(前述四方为本案被告)与麒麟智能签署《收购特立信股权框架协议》,约定:被告将特立信部分股权转让给原告或其指定投资人,各方约定致力在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前述交易。麒麟智能依据前述收购协议的约定,于2017年11月11日向邦彦技术支付保证金2,000万元。
2020 年3月12日,由于麒麟智能的违约行为,邦彦技术、邦彦通信、特立信、祝国胜向麒麟智能发出《关于〈收购特立信股权框架协议〉的解除通知书》,并于2020 年3月14日送达麒麟智能。
麒麟智能(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就上述保证金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 2,000 万元,并赔偿原告自 2017 年 11 月 11 日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暂计至 2020 年 9 月 5 日为 2,555,740.11元(以 2,000 万元为基数,2017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 2019年 8月 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2022年8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 粤 0305 民初25670号一审民事判决,本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深圳麒麟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54,578.7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9,578.7元,由深圳麒麟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麒麟智能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05 民初2567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05 民初 25670 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为支持麒麟智能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邦彦技术、邦彦通信、特立信、祝国胜立即向麒麟智能偿还 2,000 万元,并赔偿麒麟智能自 2017 年 11 月 11 日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暂计至 2020 年 9 月 5 日为 2,555,740.11 元(以 2,000万元为基数,2017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8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邦彦技术、邦彦通信、特立信、祝国胜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粤 03 民终 2621号”《民事判决书》,援引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深圳麒麟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54,578.70 元(深圳麒麟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麒麟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于前期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麒麟智能的相关诉讼纠纷已收到全部终审判决结果。
本案件曾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过负债2,599,021.68元,因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故公司根据会计政策做相应转回处理。公司与麒麟智能的诉讼案件已收到全部终审判决结果,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根据前次披露的判决结果及本次判决结果,预计合计可增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人民币2,259.90万元。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诉讼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仍需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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