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2号)批复同意,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9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9.85元,并于2023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1,600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施建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施屹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红星、范春跃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闻娟英、蔡芳、杨忠明、孙汉忠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4、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2023年9月15日系公司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分红除息调整后的价格19.55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直接持股的相关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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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持股的相关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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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湖州汇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1,701,729股,施建明持有湖州汇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5366%的合伙份额。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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