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09月14日 01:12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9月8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9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12层会议室以通讯及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潘青女士主持,公司监事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修改惠博普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变更为总经理。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前后对照表参见本公告附件一。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惠博普法定代表人将变更为总经理李松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申请人民币12.92亿元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以具体签署的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同意授权公司副总经理何玉龙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业务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升支行申请非融资性保函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升支行申请30,000万元的非融资性保函额度,授信期限以具体签署的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同意授权公司副总经理何玉龙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业务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完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的议案》

  同意公司调整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内容详见2023年9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完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3年10月9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内容详见2023年9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前后对照表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3-06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8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3年9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采用现场投票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进行。

  3、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鹏程先生主持,监事王品先生、杨辉先生亲自出席了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完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的议案》

  本次调整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要求,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调整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内容详见2023年9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完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的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3-070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概述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惠博普”)于2023年5月9日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正式启动了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及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100.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以解决公司与控股股东长沙水业存在的污水处理业务的同业竞争问题。近期,公司进一步核查了包括燃气运营资产等在内的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情况,发现前期部分承诺和解决方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此公司拟对前期承诺进行进一步完善。

  2023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4号文”)相关规定,上述承诺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和方案

  (一)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1、污水处理业务

  公司市政环保业务主要围绕市政城乡污水处理、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即污水处理相关的工程投资建设、技术咨询、设备销售等。公司全资子公司威县惠博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直接控股股东长沙水业控制的子公司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间接控股股东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城发”)控制的子公司湖南先导洋湖再生水有限公司在污水处理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天然气运营业务

  公司的天然气运营业务公司在东北、华北、华中等地管理运营十多个子公司,为居民、公服、工业用户长期提供稳定、清洁、高效的天然气资源。公司的城市燃气、天然气管道运营管理、LNG/CNG加气站业务由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科思”)及其子公司专门负责。华油科思同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城投”)控制的湖南长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和长沙城发控制的长沙城发能源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的燃气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二)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同业竞争情况,公司及控股股东已经明确作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及措施,并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具体如下:

  1、长沙水业做出的《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规范长沙水业与惠博普之间的同业竞争,长沙水业出具了《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自取得并持续拥有惠博普控制权且惠博普持续保持上市公司地位期间,采取如下避免与惠博普同业竞争的措施:

  “1、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与惠博普存在同业竞争的污水处理运营业务相关企业(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企业”)达到如下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启动法定程序以市场公允价格将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

  (1)最近一年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合并口径)不低于2.8亿元人民币;

  (2)生产经营规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方面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股权、资产权属清晰,股权、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4)内部控制及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

  (5)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

  2、若本公司在2025年12月31日前(“承诺期”)未能完成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则在承诺期结束前,本公司承诺委托惠博普全面托管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委托经营期限至相关企业符合上述注入条件并完成注入惠博普为止,自托管之日起至相关企业注入惠博普前,本公司严格遵守并将促成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托管协议,尊重惠博普的各项托管权利,且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达成不利于惠博普利益或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交易和安排。

  3、如届时惠博普有意向对外转让其污水处理业务及相关资产,则本公司承诺按照依法评估的公允价值协商收购,以消除与惠博普之间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

  4、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对惠博普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承诺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惠博普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惠博普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取得惠博普实际控制权后,除上述需要解决的潜在同业竞争外,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再发生与惠博普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6、无论何种原因,若本公司获得有关与惠博普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本公司承诺惠博普优先享有上述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若惠博普放弃上述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则本公司可以先行进行投资、开发及经营,届时就因此而产生的潜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将就解决的时间及方式另行做出承诺。

  7、本公司在避免和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方面所做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有义务督促并确保上述其他企业执行本文件所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

  2、长沙城投做出的《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规范长沙城投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长沙城投出具了《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自取得并持续拥有惠博普控制权且惠博普持续保持上市公司地位期间,采取如下避免与惠博普同业竞争的措施:

  “1、鉴于惠博普已制定了处置与天然气运营业务相关资产的计划,有意出售所持相关企业股权,自本公司取得惠博普实际控制权之日起60个月内,惠博普将其持有的相关企业的股权按市场评估价格剥离之时,如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需要本公司在长沙水业集团上述事项表决中进行投票的,本公司将无条件在长沙水业集团上述表决中投赞成票(依法需回避的除外)。

  2、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对惠博普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承诺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惠博普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惠博普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公司取得惠博普实际控制权后,除上述需要解决的潜在同业竞争外,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再发生与惠博普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无论何种原因,若本公司获得有关与惠博普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本公司承诺惠博普优先享有上述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若惠博普放弃上述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则本公司可以先行进行投资、开发及经营,届时就因此而产生的潜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将就解决的时间及方式另行做出承诺。

  5、本公司在避免和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方面所做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有义务督促并确保上述其他企业执行本文件所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

  6、在本公司拥有长沙水业集团实际控制权期间,本公司将积极督促长沙水业集团履行解决和避免与惠博普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3、长沙城发做出的《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规范长沙城发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长沙城发出具了《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自取得并持续拥有惠博普控制权且惠博普持续保持上市公司地位期间,采取如下避免与惠博普同业竞争的措施:

  “1、鉴于惠博普已制定了处置与天然气运营业务相关资产的计划,有意出售所持相关企业股权,本公司承诺自取得惠博普实际控制权之日起60个月内,惠博普将其持有的相关企业的股权按市场评估价格剥离之时,如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需要本公司在长沙水业集团上述事项表决中进行投票的,本公司将无条件在长沙水业集团相关表决中投赞成票(依法需回避的除外)。

  2、公司承诺自取得惠博普实际控制权之日起60个月内(以下简称“承诺期”),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污水处理运营业务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将按照法定程序以市场公允价格转让给惠博普或其他无关联的第三方,以消除与惠博普之间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

  3、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对惠博普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承诺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惠博普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惠博普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公司取得惠博普实际控制权后,除上述需要解决的潜在同业竞争外,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再发生与惠博普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5、无论何种原因,若本公司获得有关与惠博普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本公司承诺惠博普优先享有上述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若惠博普放弃上述投资、开发及经营机会,则本公司可以先行进行投资、开发及经营,届时就因此而产生的潜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将就解决的时间及方式另行做出承诺。

  6、本公司在避免和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方面所做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有义务督促并确保上述其他企业执行本文件所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全部承诺。

  7、在本公司拥有长沙水业集团实际控制权期间,本公司将积极督促长沙水业集团履行解决和避免与惠博普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4、惠博普做出的天然气业务相关资产处置承诺

  为规范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长沙城投、长沙城发之间天然气业务的同业竞争,惠博普出具了《关于未来业务、资产整合计划的承诺函》,承诺: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60个月内,在处置与天然气业务相关资产不导致公司利益出现损失的前提下,完成处置天然气运营业务相关资产。除上述业务调整外,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涉及对本公司现有业务及资产的整合,本次发行不会对本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随后,惠博普又做出了补充承诺:“自本公司出具《关于未来业务、资产整合计划的承诺函》之日起36个月内,在处置与天然气业务相关资产不导致公司利益出现损失的前提下,完成处置天然气运营业务相关资产。”

  5、长沙水业做出的《关于对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产整合的补充承诺函》

  公司为解决燃气业务同控股股东同类业务存在的同业竞争,公司计划将天然气运营业务相关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为了尽快促进公司在出具的《关于未来业务、资产整合计划的补充承诺函》约定的时间完成相关资产的处置,长沙水业做出如下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如惠博普自其出具《关于未来业务、资产整合计划的承诺函》之日起36个月内,若未能完成天然气运营业务相关资产的处置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收购相关资产,则本公司承诺在上述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以市场公允价格收购该等天然气运营业务相关资产,以配合惠博普的资产处置计划,消除惠博普与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

  三、承诺执行情况

  (一)污水处理业务

  公司已于2023年5月9日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正式启动了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100.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目前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二)天然气运营业务

  惠博普严格履行各项承诺,积极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为尽快履行剥离天然气运营相关资产,2021年8月惠博普与财务顾问深圳市弘盛致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了《财务顾问协议》,借助专业机构的渠道等优势,在市场上寻找有意向的潜在买方。截至目前,在财务顾问的积极推动下,公司天然气资产的运营子公司华油科思已与25家潜在买方接触,其中7家签署了保密协议并初步了解项目情况,3家完成了投前尽职调查,2家提交了报价。因已收到的报价未达到上市公司处置资产承诺所要求的“不导致公司利益出现损失”的前置条件,目前惠博普仍在积极与其他潜在买方进行洽谈,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长沙水业自取得惠博普控股权后,高度关注相关方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解决情况,多次询问上市公司剥离天然气运营业务相关资产进展情况。为此惠博普已于2023年5月15日向长沙水业致函,汇报了公司天然气运营业务资产剥离工作的现状及问题,惠博普认为仍有较大希望找到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买家。同时,惠博普也表示若“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收购相关资产”将第一时间通知长沙水业。

  四、同业竞争承诺的完善

  (一)原承诺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及控股股东长沙水业前期做出的解决天然气运营业务承诺的履行均具有前置条件:公司处置天然气运营业务相关资产需在不导致公司利益出现损失即不给公司账面造成亏损的前提下,完成处置天然气运营业务资产。同时,长沙水业履行承诺的前置条件为公司未能完成天然气运营业务相关资产的处置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收购相关资产。上述前置条件的实现受市场环境影响较大,因而在资产处置的具体时间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承诺的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公司计划进一步完善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出具《关于处置天然气业务相关资产的承诺函》:

  本公司承诺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与第三方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不可撤销的交易,完成天然气业务相关资产的处置。

  除上述业务调整外,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涉及对本公司现有业务及资产的整合。

  五、调整的合理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本次承诺的调整对承诺履行期限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承诺执行更加合理可行,有利于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发展。

  公司在承诺履行期限内,将继续积极推进天然气运营业务资产的处置工作,确保在承诺期限内将天然气业务资产尽快剥离。

  六、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的议案》。上述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变更后的承诺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董事会意见

  1、为有效履行相关承诺,更好地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天然气业务同业竞争承诺。

  2、本次公司调整同业竞争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

  (1)变更后的承诺有明确的履约时间;

  (2)上市公司对变更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等进行了充分信息披露;

  (3)变更承诺的内容具有可实现性。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次承诺调整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承诺调整事项,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董事会对《关于完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对解决同业竞争承诺事项进行调整是基于客观情况做出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完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要求,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3-071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的具体事项拟安排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集人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9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会议召开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表决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22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会议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2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上述议案1需要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2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公司2023年9月14日指定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投资部。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登记时间:2023年9月25日(9:00-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6层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信函登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16层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邮编:100088。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媛媛、肖雪

  联系电话:010-62071047

  联系传真:010-82809807-1110

  联系邮箱:securities@china-hbp.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6层。

  邮政编码:100088

  5、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554”,投票简称:“惠博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0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0月9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本人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54)的股东,兹授权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的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上代表本人持有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并按以下投票指示进行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注:1、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填写其它标记、漏填或重复填写的无效。

  2、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3、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盖章): 委托人持股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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