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被告人赵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同时,判令赵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这是科尔沁区首个终身从业禁止令,对震慑食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租赁冷库,收购大量死因不明的牛的头、蹄、内脏等牛下货,雇佣刘某清洗牛下货,煮制牛内脏,并使用双氧水对煮熟的牛内脏浸泡漂白,切碎添加牛肉香精。随后,赵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牛下货出售给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的王某某,由贺某负责运送。
在上述时间段,赵某某共计向王某某销售来源不明的牛下货、牛头等15次,其中牛头、蹄、内脏等全套下货286套,牛头、蹄、内脏、骨头等25吨。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直接或通过贺某,向赵某某转账支付货款共计282071元。
2022年10月6日,公安机关在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赵某某冷库中查获牛下货119套,经称重共13.12吨。经对扣押的牛下货中随机抽取两份冷冻牛肝样品进行检验,结果为抽取样品中所含磺胺类、地塞米松项目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检察机关在请求本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赵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本院判令赵某某在《通辽日报》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3+4”(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模式组成7人合议庭,于2023年6月20日、2023年7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恶劣,根据其犯罪情况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适用从业禁止规定,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群体共同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应在具有相应影响力的公开媒体上进行道歉。
2023年7月14日,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禁止被告人赵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责令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通辽日报》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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