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6 证券简称:咸亨国际 公告编号:2023-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咸亨国际”)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3.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4,613.6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153.6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460.01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15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7月1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387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和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海宁生产基地产业化建设项目”,并由咸亨国际作为实施主体将剩余募集资金11,271.64万元全部投入至“数字咸亨2.0项目”(数字化建设项目二期),同时增加咸亨国际以及下属6家全资子公司等共8家主体(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咸亨创新产业中心有限公司、浙江万疆兴驰专用车辆有限公司、杭州贝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护电力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咸亨电气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探博士电气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杭州艾普莱标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近日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9月1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指公司,乙方指开户行,丙方指海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指浙江万疆兴驰专用车辆有限公司/杭州贝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护电力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咸亨电气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探博士电气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杭州艾普莱标识制造有限公司,甲方一和甲方二合指甲方,乙方指开户银行,丙方指海通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金林、饶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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