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在《法商研究》2023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关系新论》的文章中指出: 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样,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的非法利益系公私财物的场合,便涉及如何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关系的问题。其中的焦点问题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以及在理解为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如何把握其处理原则的问题。实际上,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以及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多年来争论不休的话题,而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关系的争论则系该话题的缩影。因此,对该问题的讨论,有助于推进对刑法竞合论的研究。 就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而言,我国理论界存在“牵连犯说”“想象竞合说”和“法条竞合说”3种学说。“牵连犯说”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想象竞合说”以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包含骗取财物的内容为前提,而该前提也是不能成立的。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包含骗取财物的内容,其侵犯法益除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之外,还包括财产利益在内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的合法权益。区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键在于行为究竟是侵犯一个罪名保护的法益还是侵犯数个罪名保护的法益。具体而言,在法条竞合的场合,从表面看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侵犯了数个罪名保护的法益,但由于以数个罪名中的其中一项规定就可以对行为的不法内容进行全面的评价,因此,从实质看该行为只侵犯了某一个罪名保护的法益。而在成立想象竞合的场合,行为在实质上侵犯了数个罪名保护的法益,以数个罪名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均不可能对行为的不法内容进行全面的评价。据此,行为人实施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行为,体现的便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关系,而非想象竞合关系。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并非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而是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对此,应当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既满足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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