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日,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发财金猪)。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我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中,我局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钱隆首府分公司经营的“发财金猪”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G231555 | 样品名称 | 发财金猪 |
采购日期 | 2023年4月27日 | 型号规格 | 8kg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钱隆首府分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以脂肪计) (KOH)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抽样编号 | No食复2023-06- 0001编号:GZJ23450000622232848 | 样品名称 | 发财金猪 |
采购日期 | 2023年4月27日 | 型号规格 | 8kg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钱隆首府分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以脂肪计) (KOH)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本案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能向我局提供资质证明、购货凭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证明自身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经分析,应为生产环节或运输环节所致。
整改情况:案发后当事人已暂停从相应的供货商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整改复查情况: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将进行跟踪抽检检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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