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为案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莱美医药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上述诉讼案件被裁定再审,但尚未作出最终裁判结果,公司暂无法判断该诉讼是否会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吉民申85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
法定代表人:任泽波,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戎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管辖法院:吉林高院
案件情况: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在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事宜。2022年9月,莱美医药收到吉林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5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悦药业已主动履行该二审终审判决项下相关义务。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3月,海悦药业因不服(2021)吉民终879号民事判决,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
近日,莱美医药收到吉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吉民申858号。吉林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审查终结,认为海悦药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鉴于上述诉讼案件被裁定再审,但尚未作出最终裁判结果,公司暂无法判断该诉讼是否会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吉民申858号。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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