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9,284,669.9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暂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披露了杨超与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2022)闽 0211 民初 185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2023年2月24日,公司披露了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闽 0211 民初 185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2023年3月24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闽02民终2300号。上诉人杨超(一审原告)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 0211 民初 1859 号民事判决书,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8月18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闽02民终2300号,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2)闽 0211 民初 1859 号民事判决;
(二)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杨超持有的5,341,351股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办理解除股份限售手续;
(三)驳回杨超的其余诉讼请求和其余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67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793元,均由杨超负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暂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情况确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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