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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巨大成功和广泛影响,其他部门法的法典化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指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各方面提出的法典化领域不少,如环境、教育、劳动、公共卫生、税收、行政共同行为等”。编纂劳动法典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回应数字时代劳动用工灵活化、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面临的挑战,健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促进法制统一。
编纂劳动法典,对提升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体系性和完备性、完善我国劳动就业治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有利于坚持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劳动法典事关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劳动法典,有利于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截至2022年末,我国就业人员达7.3亿多人,还有数量庞大的经营主体,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劳动法是国家实施就业政策、贯彻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和保障劳动力市场运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编纂劳动法典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编纂劳动法典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从经济发展角度看,劳动力是重要的生产要素,通过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有利于构建自由流动、公平合理的劳动力市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安全性,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劳动法通过就业促进、职业培训制度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就业能力,通过按劳分配、工资保障、工资协商、社会保险等制度有利于促进初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公平,保障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收入公平,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从权利角度看,劳动法关涉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2、43条所规定的公民和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工作时间限制等方面的权利,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编纂劳动法典有利于体现宪法的价值和精神,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有利于解决数字时代
劳动法面临的新课题
法典化如果只是现有立法的汇编和梳理,也可以增强法律的体系性和外在完备性。但是,如果内容缺乏创新,欠缺时代特征和本土特色,法典就会缺乏“灵魂”,法典编纂意义就会大打折扣。法典编纂不应只是现有条文的整理,而应当具有完成特定时代任务的功能,成就“新的社会秩序”。当下的劳动法典编纂应体现创新价值。
从世界范围尤其是欧陆国家看,现代劳动法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发源于19世纪初期,发展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熟于20世纪末期。现代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从属性”概念主要建立于工业化时代初期,以传统工厂为基本模型而形成和发展。
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等技术的发展,就业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灵活就业(非正规就业)迅猛发展,在就业总量中占据重要比例。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统计,2019年全球有20亿人口属于非正规就业,占全球受雇人员的60%。特别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平台用工、远程办公等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新型用工方式蓬勃发展。根据ILO的报告,欧洲和北美的研究人员和统计机构在2015年至2019年间的调查表明,从事平台工作的成年人口比例在0.3%至22%之间。在美国,据2020年的一项研究表明,34%的工作可以合理地远程执行。从全球范围看,新型用工方式的法律保护任重道远。例如,对于平台用工,虽然许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但仍面临巨大挑战。
数字技术的发展,除了对就业形态产生重大影响,也使劳动者的传统权利受到严重威胁,劳动者权利体系面临重构。一方面,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尤其是言论自由权利等受到侵蚀。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劳动者的言论方式发生变化,在网络尤其是社交媒体上发表言论更加便捷,但其权利也往往受到雇主限制,因言论可能导致遭遇雇主解雇等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新型权利,诸如“离线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等亟须确立。例如,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随地向雇员发出指示,雇员也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工作,劳动者的休息权受到极大挑战。因此,劳动者的“离线权”(the right to disconnect)呼之欲出。2021年1月21日,欧洲议会通过了《关于欧盟委员会离线权建议的决议》,要求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层面提出有关劳动者离线权的立法。又如,由于数字时代雇主处理雇员的信息更加便利,雇员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面临巨大挑战,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日益重要。
近年来,我国平台用工和远程办公等灵活就业和新型用工快速发展,规模庞大。2021年,全国灵活就业人员达2亿人。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互联网平台带动提供共享服务的劳动者人数达9000万人,新业态领域出现去劳动关系、平台化倾向。远程工作在我国亦被广泛使用,统计显示,仅2020年2月3日当天,全国有上千万家企业、近2亿人开启在家远程办公模式。
因此,如何加强对数量庞大的灵活就业人员尤其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反思劳动关系的定义和判定方法等劳动法重大基础理论问题,改革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重塑劳动者权利体系,改变现有劳动法对灵活就业人员关注不足的结构性缺陷,重构网络信息时代劳动法的基本范畴和规范体系,成为我国劳动法必须解决的时代课题,这也是我国编纂劳动法典的重大使命。
有利于健全劳动法律体系
和维护法制统一
通常认为,法典编纂的最初动因或直接目的是实现法律的体系化。立法之所以将分散的立法或规范汇集成“典”,并非只是对现有法律规范的简单拼凑,而是要实现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和体系性。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以来不断完善,已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律体系,但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仍然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基本制度供给不足。在制度建构方面,有关工时、工资、休息休假等劳动基准、集体劳动关系立法以及灵活用工的法律调整等方面立法不完备。
第二,规则立法位阶过低。劳动法许多重要制度只以条例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强制力和公信力。例如,集体合同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且涉及复杂法律关系,但主要以部门规章形式体现在《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最低工资制度事关企业基本义务和劳动者基本权利,其主要内容仅体现在部门规章《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劳务派遣涉及多方复杂关系,其主要内容体现在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不同于民法领域,劳动法领域具有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人社部等可以通过规章、通知、解答等各种方式发布相关规则。这些文件解决了法律实施中的燃眉之急,但权威性、强制力有限,特别是能否被法院援引还有很大疑问,规则也难以被广大劳动者所知晓。
第三,地方立法碎片化。地方立法和规则碎片化、差异化,造成了劳动法制的不统一。一是部分重要制度主要由地方法规或规章规定。例如,工资支付是劳动法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全国各地几乎都规定了适用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条例或规章。二是地方行政部门出台的意见存在较大差异。例如,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后,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这些意见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三是许多地方出台了类似“司法解释”的文件,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解释适用。例如,《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由于立法规定不完备,各地以“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方式发布了规范意见,用于指导案件裁判,这些文件内容存在很大差异。
相比于其他部门法,劳动立法的地方化、碎片化、差异化问题更为突出,这也是劳动法法典化的重大理由和重大课题。利用法典化的机遇,对地方立法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其中有益的规则和经验,既是法典面临的任务,也是劳动法典相比其他法典可能具备的地方资源优势。
当然,法典编纂总是伴随着“反法典化”的声音。“反法典化”的主要理由是:法典是对社会发展的禁锢,不能与时俱进。这些观点有一定道理,尤其是劳动法相比民法易受经济形势和劳工政策影响,规则的变动性强,但是,将法典视为静态、封闭的规则体系也有失偏颇。法典编纂不意味着法典囊括一切规则,也不意味着法典封闭固化。通过协调劳动法典和相关单行法的关系,可以实现法典的体系性和开放性。而且,如今立法技术不断提高,通过采用良好的立法修法技术,完全可以实现法典内容的与时俱进,传统法典本身的缺陷通过不断完善的立法技术可以得到相应的克服。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就业群体,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等灵活用工方式方兴未艾,迫切需要劳动法作出系统回应,编纂劳动法典意义重大。法典化本身并不是目的,通过法典化努力,提升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和体系的系统水平,完善我国劳动就业治理水平,才是劳动法典编纂的真正意义。编纂一部具有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反映人民意愿的新时代劳动法典,对充分彰显劳动的价值、更好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以及中国式现代化意义重大。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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