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3,05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捷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津03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针对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讯公司”或“原告”)起诉彭小龙、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展讯公司于2023年1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该营业部已于2023年4月17日注销,故后续变更为经营者彭小龙)、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产品侵犯其拥有的201010136821.X号发明专利权,并请求赔偿展讯公司的侵权损失。
2023年2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诉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案号:(2023)津03知民初3号)等相关材料。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2023年2月8日发布的《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中披露。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及理由、诉讼请求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彭小龙所许诺销售、销售以及公司所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拥有的201010136821.X号发明专利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彭小龙立即停止侵犯201010136821.X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201010136821.X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进口、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
3、判令公司赔偿原告因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而获得的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三千万元以及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专利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五十万元,合计人民币三千零五十万元。
三、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展讯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翱捷科技不构成侵权,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因上述情况,彭小龙无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涉及的诉讼根据判决结果,公司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或由此产生的任何赔偿费用,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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