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空港股份(维权)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23-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建筑或原告)为两起案件原告。
● 涉案金额:两起案件共涉及工程款134,417,754.60元及逾期支付所产生的违约金及利息等。
● 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 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天源建筑与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空港或被告)分别就顺义区天竺镇第22街区SY00-0022-6015 R2二类居住1#-7#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等9项工程及SY00-0022-6016 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幼儿园用房等两项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工程均已完成工程验收、备案及工程竣工结算,上述两项工程结算金额共计618,946,843.76元,目前被告仅就上述项目支付工程款483,300,000.00,天源建筑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的134,417,754.60元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基于以上事实,天源建筑于2023年5月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天源建筑收到两起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两起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与金隅空港1#-7#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等9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23]京0113民初10162号)
1.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
被告: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1#-7#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等9项(顺义区天竺镇第22街区 SY00-0022-6015 R2二类居住、SY00-0022-6016 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地点:顺义新城22街区;工程内容:施工总承包合同,建筑面积:173,392.58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招标图纸中明示的全部施工工作,具体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建筑节能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及室外工程等全部内容。
合同工期:2017年12月31日--2020年3月7日,工程总日历天数797天。合同价款:511,118,461.8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20年12月11日涉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报送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2022年12月28日涉诉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604,847,398.88元。
就本案的工程款被告仅支付了471,900,000.00元,未支付工程款数额为132,947,398.88元。对剩余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31,762,438.44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31,762,438.4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与金隅空港幼儿园用房等2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23]京0113民初10163号)
1.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
被告: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幼儿园用房等2项{顺义区天竺镇第22街区SY00-0022-6015R2 二类居住、SY00-0022-6016A33 基础教育用地项目[1#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等11项]};工程地点:顺义新城第22街区;工程内容:施工总承包,建筑面积:4091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招标图纸中明示的全部工作,具体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建筑节能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等全部施工内容;
合同工期:2019年03月28日--2020年03月0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45天;合同价:13,829,732.16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21年3月9日涉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报送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2022年12月28日涉诉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14,099,444.88元。
就本案的工程款被告仅支付了11,400,000.00元,未付工程款数额为2,655,316.16元。对剩余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55,316.16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2,655,316.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加强天源建筑应收款项回收的重要措施之一,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进展,并持续加强天源建筑应收账款回款事宜,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严格跟踪项目建设及回款进展,继续坚持“应诉尽诉”的原则,合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报备文件
(一)《起诉书》
(二)《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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