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发展7月31日公告,福建证监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平山和王志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山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福建山田”)的非控股股东存在未能履行融资业务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福建山田为其非控股股东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所质押的平潭发展部分股份,从2019年3月至2022年9月陆续被质权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实施违约处置而导致被动减持。2019年4月17日和2022年3月1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致使两位实际控制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关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关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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