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公告中公司对财务指标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考虑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和发行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3年8月末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估计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金额29,000.00万元,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437,964,000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假设本次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为70,000,000股(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股本变动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股权激励、分红及增发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5、假设公司2023年非经常性损益为2020年至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之平均数,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以下三种情形计算:(1)较2022年度持平;(2)较2022年度增长10%;(3)较2022年度下降10%;
6、本次测算不考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影响,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总额、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估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的盈利预测或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盈利情况的观点或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注2:对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但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期限,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相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长期致力于高端能源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并逐渐形成“风光热电储一体化”新能源产品生态。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川润液压液冷产品产业化及智能制造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在充分发挥公司现有优势的基础上,对公司现有业务的扩张和延伸,与现有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很强的连贯性。公司拟通过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充分利用公司在液冷方面的技术沉淀,以及新能源客户资源,拓展储能温控和数据中心液冷业务,横向延伸公司产业链,打造公司新的业务增长极,强化优势产品的产能储备,增强重点业务的产业化配套能力,巩固优势产品竞争地位,为公司实现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情况
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一直是公司的核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研发人员319人,包括中高级工程师以及多名行业内高级技术人才。公司建立了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汇聚了国内顶级院士专家,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公司还通过外聘行业专家、高级工程师组建专家顾问团队。公司研发与专家人员专业覆盖液压、润滑、制冷、物联网、电力电子、测控与仪器、能源动力、压力容器、涂料工程等多个专业领域;同时,公司还与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重庆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太原理工大学、燕山大学、太原科技大学等高校及科研院开展合作,形成“产、学、研、用”一体化的研发体系,为公司创新活动提供人才支持。此外,公司高度重视管理团队建设,已聚集了一大批对行业的发展模式、人才管理、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有深入理解的管理人员,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和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智力保障。
2、技术储备情况
公司长期致力于高端能源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并逐渐形成“风光热电储一体化”新能源产品生态,公司综合技术实力强劲,润滑液压冷却产品已在工业、风电领域成熟应用多年,具备提供储能温控、数据中心液冷解决方案的技术实力。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含所有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拥有237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41项、实用新型189项、外观专利7项。公司建立了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获得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并建立了机械工业重大技术装备润滑液压技术设备工程实验室,实验室取得了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此外,公司参与了润滑、液压、冷却方面7项国家标准制定以及发电机组在液冷系统方面2项行业标准制定,其中5项国家标准已经发布,为行业的规范、良性发展、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升级起到了有效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针对本项目实施,公司前期已形成海上风电相关专利73项(其中发明专利4项、外观设计6项、实用新型63项),参与相关标准制定5项,形成液冷和温控相关专利3项(其中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各1项),参与相关标准制定2项。
公司成立以来,完成了亚洲首批单机容量最大的10MW海上风电机组液冷系统、6.45MW液压润滑冷却综合系统、双轴随动液压伺服控制系统的配套等多项国内首台套项目的研制。2023年6月24日,由公司提供全套润滑与冷却系统的全球首台16MW超大容量海上风电机组在平潭外海开始吊装,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投运的最大海上风力发电机组。
公司的研发能力及技术储备,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3、市场储备情况
在风电液压润滑冷却系统领域,通过多年的研发及生产实践,公司凭借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强大的创新研发实力、完善的市场营销服务、优异的产品质量、高效的产品交付能力、先进的运营管理体系等优势成为了金风科技、远景能源、通用电气等国内外主流风机制造商的稳定供应商,市场占有率超过40%。目前,随着风电整机市场大型化、海上化的发展趋势,公司主要客户纷纷生产制造大型海上风电整机产品,这也将成为公司未来业务的重要着力点。在世界各国推动“双碳”目标达成的大背景下,风电行业迎来发展良机,相较于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出于其市场潜力大、盈利能力强、电力损耗低等优势,逐渐成为了风电行业的发展趋势,海上风电是未来需求增长的主力。根据GWEC预测,2022-2026年,海风新增装机规模有望从8.7GW增长至31.4GW,CAGR达37.80%,增速远超陆风,市场前景广阔。
除此之外,近年来公司主要客户逐步拓展发电侧业务,在政策推动下兴建风光发电厂的配套储能设施。未来,公司将借助于与龙头风电客户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借助于其储能设施的建设需求,积极拓展液冷市场。与风冷方案相比,液冷具有低能耗、高散热、低噪声、低TCO(Total Cost of Ownership,总体拥有成本)的优势,液冷温控产品的渗透率有望逐渐提升。根据观研报告出具的《中国储能温控行业现状深度研究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在储能领域,2021年我国液冷温控行业市场规模约3亿元,预计2025年市场规模将达74.1亿元。同时,随着“东数西算”等国家战略的推进实施,近年来我国数据中心也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带动了对液冷温控产品的巨大需求。根据赛迪研究院等机构预估,我国数据中心液冷市场规模将有望从2022年的221.81亿元提升至2025年的1,635.19亿元,呈爆发式增长。
通过多年的研发及生产实践,公司凭借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强大的创新研发实力、完善的市场营销服务、优异的产品质量、高效的产品交付能力、先进的运营管理体系等优势获得了行业客户的一致认可,上述市场的发展将为公司募集资金建设项目提供充足的市场空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具有充足的储备,能够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五、公司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一)加强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项目实施后,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优化财务结构,提升整体盈利水平。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项目尽快完成。随着募投项目陆续建成投产以及效益的实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从而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二)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投向变更、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并进行严格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的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未来期间的股东回报;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发展的基础上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和调整机制等。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和相关决策机制等,从而保证利润分配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四)强化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率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做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相关文件已于2023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及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拟定于2023年8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9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3日(星期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8月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代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A座19层第一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2、上述提案内容均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7月21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及内容。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第2项、第3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自然人股东需持股东账户卡及个人身份证等登记;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或传真件进行登记,并请电话确认。(信函或传真件须在2023年8月8日17:30前送达本公司)
5、登记时间:2023年8月4日09:00至17:30;
6、登记地点: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A座19层董事会办公室
7、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静
电话:028-61777787
传真:028-61777787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A座19层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610000
8、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与会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9、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72;投票简称:川润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8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8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一、议案表决
二、如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投票意见进行明确指示,受委托人
√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无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三、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需签字。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7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23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
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监管政策》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自查要求,并依据国发[2008]3号文、国发[2010]10号文、国办发[2013]17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报告期内房地产项目公司在中国境内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经自查,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内的公司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以下书面承诺:
若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中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川润股份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3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至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至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一)2019年5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73号)
1. 主要内容
2018 年 6 月 26日,公司披露《关于签订〈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公司与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以下简称“征收方”)签订了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涉及补偿金额合计 2.22 亿元,其中下厂区资产补偿金额1.58亿元。协议约定,征收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公司补偿补助总额的30%,并在完成交房手续后30日内支付补偿补助总额的70%。2018年9月25日,公司完成下厂区资产的移交手续,征收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前述款项,公司未就该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19年1月17日才披露相应进展。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7.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5.1.7 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指出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 整改情况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证券部人员以及其他
相关部门人员等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加强相关人员对上述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增强合规意识,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的履行。
(3)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密
切关注与跟踪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反馈,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能从此次监管函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4)加强同征收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该笔征收补偿款的付款进度。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按市政府决定对公司大安厂区实施了征收,但由于旧城改造规划多次调整,征收补偿资金没有及时组织到位,导致实际付款进度与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出现较大差异。公司大安厂区资产交付后,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已完成全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目前正进行招拍挂前的土地整理,进展顺利。自贡市大安区城乡住房保障管理局将尽快筹措资金,有序、及时地安排支付公司征收补偿款。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6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
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
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1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7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4日以电话、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刘小明女士主持,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该规则》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认真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逐项审议表决内容如下:
1、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
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3、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确定。若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4、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7,000万股(含本数),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亦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6、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所有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000.00万元(含本数),未超过三亿元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8、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三)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四)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五)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并编制了《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六)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八)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风险提示,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关于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增强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综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需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以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公司对报告期内房地产项目公司在中国境内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7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14日以电话、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罗永忠先生主持,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该规则》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认真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逐项审议表决内容如下:
1、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
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3、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确定。若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4、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7,000万股(含本数),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亦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6、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所有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000.00万元(含本数),未超过三亿元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8、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四)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为了满足业务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编制了《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五)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编制了《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六)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八)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风险提示,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关于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增强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综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监管政策》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自查要求,并依据国发[2008]3号文、国发[2010]10号文、国办发[2013]17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报告期内房地产项目公司在中国境内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内容。
(十一)以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3年8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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