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川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披露了《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公司因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海通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维权)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10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76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3.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340.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90.0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650.07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15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海通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菲灵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菲灵”)与海通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注: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存放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8730000000177512)按规定向全资子公司浙江菲灵增资完毕,并储存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专项账户(专户账号 10454000000680242)中,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已将该账户予以注销。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一)、浙江菲灵(甲方二)、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郝晓鹏、张裕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
● 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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