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年07月05日 01:31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每股转增0.48股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30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已全部转出。

  3. 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本次权益分配方案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目前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已全部用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0股。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4,074,06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8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518,516.75元,转增45,155,552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39,229,619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

  者及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39,229,619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4.36元/股。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与投资部

  联系邮箱:KBC@kbcarbon.com

  联系电话:0737-6202107

  特此公告。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证券代码:688598 证券简称:金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2023年6月30日,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22,794股,占公司总股本94,074,067股的比例为0.1305%,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54.30元/股,最低价为146.51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595,929.30元(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3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和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金博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和《金博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26)。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22,794股,占公司总股本94,074,067股的比例为0.1305%,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54.30元/股,最低价为146.51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595,929.30元(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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