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3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8,659,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262%。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1,757,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3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902,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902,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2%。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902,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8,072,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3%;反对58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314,9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253%;反对58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7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8,070,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0%;反对58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313,8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188%;反对58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74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孙博文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码:2023-063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份的
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鉴于1名激励对象将于近期离职,不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条件,公司拟定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0,000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登报、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4日,每日8:30一12:30、13:30一17: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望海路1166号招商局广场18A证券部
联系人:朱宏宇
联系电话:0755-36889712
联系传真:0755-36889822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邮箱地址:ir@vmtdf.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在申报文件上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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