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派发现金股利总额:由人民币108,377,750.52元(含税)调整为人民币111,034,550.52元(含税)。
● 本次调整原因: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发生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事项,致使可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35元(含税),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02,798,152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8,377,750.52元,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40%。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07)。
二、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本次共向207名激励对象授予19,68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 802,798,152 股增加至822,478,152 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36)。
三、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变更为822,478,152股。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原则,公司拟向参与分配的股东合计派发的现金红利调整为111,034,550.52元,占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1.14%。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38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25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22,478,15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1,034,550.52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全部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 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35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1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通股票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每股0.1215元进行派发。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监事(总经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22837786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