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拟向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设备”)提供不超过66.59亿元的最高额度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终以各家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额度为准),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年度审议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近日,公司分别与盛京银行、浙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我公司为中钢设备向盛京银行提供最高债权额不超过6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中钢设备向浙商银行提供最高债权额不超过13.7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钢设备是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我公司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中钢设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中钢设备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盛京银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债务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人民币6亿元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与浙商银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债务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人民币13.75亿元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中钢设备的经营发展,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中钢设备未就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中钢设备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上述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197,500.0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30.2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 中钢国际与盛京银行、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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