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法院裁定的类型:法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控股股东的重整申请。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宏达实业持有公司股份536,237,405股,全部为非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9%。宏达实业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08%,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8.84%。宏达实业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和轮候冻结536,237,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9%,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
● 目前,法院尚未指定管理人。公司尚未获悉宏达实业重整的具体计划和方案,宏达实业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宏达实业重整后续处置是否会引起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及造成其他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与宏达实业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相互独立,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宏达实业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宏达实业无应收款项和担保事项。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宏达实业”)转发的《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0682破申2号(简称“《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控股股东的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2023年5月8日,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向什邡市人民法院申请宏达实业进行破产重整。2023年5月12日,宏达实业收到《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通知书》(2023)川0682破申2号,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临2023-024)。
2023年6月12日,宏达实业收到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3)川0682破申2号,裁定受理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申请人宏达实业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裁定时间
2023年6月9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被申请人宏达实业于什邡市工商注册登记,登记住所地在什邡市,其办公场地在成都市(宏达国际广场27楼)。什邡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宏达实业破产主体适格,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规定,具备破产重整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申请人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宏达实业持有公司股份536,237,405股,全部为非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9%。宏达实业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3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08%,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8.84%。宏达实业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和轮候冻结536,237,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9%,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
(二)目前,法院尚未指定管理人。公司尚未获悉宏达实业重整的具体计划和方案,宏达实业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宏达实业重整后续处置是否会引起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及造成其他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与宏达实业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相互独立,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宏达实业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宏达实业无应收款项和担保事项。
(四)公司和控股股东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0682破申2号。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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