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130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就《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3年5月22日前回复并对外披露。
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就《年报问询函》关注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及回复。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2023年5月30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2023-052),预计于2023年6月5日前完成《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对外披露。由于《年报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相关回复内容需进一步补充完善,为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公司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3年6月12日前完成对本次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司将尽快完成本次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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