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2023年06月03日 01:5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仲裁案件进展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

  (1)中信银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暂计18,091.45万元

  (2)兴业银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暂计38,596.47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与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及裁决情况对所需支付的罚息、复利及仲裁费等进行计提,本次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新增累计诉讼案件情况

  1、新增累计涉案金额:合计37,484.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7.86%

  2、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近日,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集团”)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传票》相关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展情况

  (一)中信银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披露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信银行因公司未能及时偿还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6,440万元及相应的罚息向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新增仲裁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深国仲送达的《裁决书》【(2023)深国仲裁881号】,深国仲已对申请人中信银行与被申请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决,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公司于近日收到罗湖法院送达的中信银行诉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通知书,上述案件已进入申请强制执行阶段,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执行通知书》【(2023)粤0303执1273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3)深国仲裁8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罗湖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责令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二)兴业银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披露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兴业银行因公司未能及时偿付兴业银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亦未能按期偿还兴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向深国仲提起仲裁申请,深国仲受理了该项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新增仲裁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

  2023年4月8日,公司披露了深国仲送达的《裁决书》【(2022)深国仲涉外裁6792号】、《裁决书》【(2022)深国仲涉外裁6818号】,深国仲已对申请人兴业银行与被申请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决,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兴业银行诉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案的相关执行通知书,上述案件已进入申请强制执行阶段,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1、兴业银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

  《执行通知书》【(2023)粤03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2)深国仲涉外裁67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责令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2、兴业银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

  《执行通知书》【(2023)粤03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2)深国仲涉外裁68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中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责令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三)上述案件执行通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与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及裁决情况对所需支付的罚息、复利及仲裁费等进行计提,本次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本次新增累计诉讼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自2023年4月1日披露《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号:2023-025)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7,484.35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477,158.84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7.86%。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新增案件1件,金额为559.29万元,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100件,金额为36,925.06万元。

  本次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案件,其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为25,562万元,具体如下: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中院发出的传票【(2022)粤03民初3925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与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申请。

  1、受理机构及所在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方

  3、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21)深银综授额字第000192号《授信额度合同》。

  (2)判令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流动资金贷款本金5,000.00万元及利息,其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债务全部清除之日止。

  (3)判令公司立即补足信用证应付款项9,992.00万元,由于公司未能足额交存致使原告垫付信用证款项的,原告对该垫款自垫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对欠息按日计收复利。

  (4)判令公司立即补足银行承兑汇票票款10,570.00万元,由于公司未能足额交存致使原告垫付资金的,原告所垫付的款项转为原告对公司的逾期贷款,原告对公司尚未交付的票款自汇票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对欠息按日计收复利。

  (5)判令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依法以其质押给原告的保证金及其所生利息优先受偿。

  (6)判令担保方对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7)判令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案件基本情况及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2021年4月23日,原告与公司深签订了编号为 (2021) 深银综授额字第000192号《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签订后,广发银行依约向公司发放贷款。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次原告起诉公司偿还欠付本金25,562万元及利息。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二)累计仲裁、诉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初步统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未结案金额总计约590,247.6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23.70%。其中,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人民币254,054.81万元,包括主诉公司原第一大客户的相关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75,036.92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人民币336,192.80万元。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处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出具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尚未生效等阶段,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3)粤03执927号】、【(2023)粤03执928号】、【(2023)粤0303执12734号】。

  2、开庭传票、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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