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2023年06月03日 01:55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064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公告如下: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7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0.94亿元、归母净利润-0.91亿元。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中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约1.1亿元,后于2023年4月19日予以更正。

  请公司补充披露:(1)涉及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收入确认时间,并说明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公司与交易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营业收入相关扣除的判断依据,扣除后营业收入前后判断产生明显差异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应当扣除而未扣除项目。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2.年报及相关公告显示,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主要原因为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9464.40万元同比下降70.38%,2019年至2022年连续四年亏损,报告期末流动资产小于流动负债2,790.98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当前行业趋势、业务模式、在手订单及现有债务情况,说明公司目前的偿债安排,为改善持续经营能力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有效改善持续经营能力;(2)说明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可能或已经影响会计报表编制的持续经营假设基础。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意见。

  3.年报披露,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散热材料和外观结构件的销售收入,其中散热材料营业收入5642.66万元,同比减少78.05%,毛利率为-24.14%,同比减少 31.92个百分点;外观结构件营业收入3063.84万元,同比减少41.51%,毛利率为 15.78%,同比增加56.67个百分点。

  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散热材料、外观结构件产品前五大客户名称、收入金额、交易内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说明两类产品收入均大幅下滑的原因,主要客户是否发生重大变化;(2)结合产品价格和销量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外观结构件业务在收入下滑的情况下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散热材料业务毛利率由正转负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趋势;(3)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亏损合同,若是,说明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相关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或计提预计负债。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4.年报披露,公司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825.26万元,同比减少77.63%,主要原因是全资子公司海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程光电)本期计提流动资产减值准备1727.48万元,以前年度公司未对其他流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前期公告显示,海程光电在2021年7月已停产。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海程光电经营情况及流动资产主要内容,说明本期计提相关减值准备的原因,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2)结合海程光电前期已停产的情况,说明其他流动资产减值迹象出现时点,前期及本期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准确。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5.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合计3405.79万元,占比97.21%,账龄主要在1年以上,坏账准备余额2062.46万元,合计计提比例60.56%,其中三家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与主要欠款方其他应收款的具体业务背景、交易内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相关款项长期未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计提大额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后续回款风险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有效收款措施。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对问题(1)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收到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为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组织各方完成问询函的答复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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