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教师被辞退

转自:天津日报

  ▼读者来信

  我曾是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的事业编教师,2021年7月份被该学院违法辞退。两年来,我多次要求学院恢复我的教师岗位并补发工资待遇,但是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中已经确认学院辞退我的程序违法之后,对方至今也没有作相应的道歉和解释。

  2020年11月,我参加了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试。笔试通过后,2020年12月,我参加了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招聘面试,随后经过体检、政审、考察及公示等一系列程序,我被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1年3月10日进入该学院开始工作。但是,2021年7月,该学院以我在此期间存在师德师风等问题,阶段性(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聘了我。之后,我与该院的人事争议纠纷,经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确认,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对我的解聘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根据在案证据,其主张我存在师德师风问题依据不足。然而,时至今日,该学院并未就上述违法问题作出道歉和解释。

  读者 杜男杰

  ▼记者调查

  对于杜先生反映的,学院为什么要违法解聘该教师,谁应该对该违法行为负责,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理,如何弥补杜先生因学院违法行为,失去事业编制造成的损失,记者多次联系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但该学院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对方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杜先生的案件经过北辰区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反复审理,学院的意见都已如实向法庭陈述,都记录在判决书中,以判决书为准。由于已经过诉讼程序裁决,根据相关规定,学院不便接受采访。

  记者了解到,针对当事人杜先生与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的人事争议纠纷,在近两年时间里,双方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中,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书显示,其裁定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恢复杜先生的教师岗位并补发工资待遇,但是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对该裁决不服,认为自己的解聘程序合法,遂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恢复杜先生教师岗位并补发工资待遇。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的诉求,后续的二审以及再审中,法院对判决结果予以维持。通过仔细对比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判决书不难发现,尽管三份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没有变化,但是随着双方提供的证据越来越多,判决书中的内容有不小的变化,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双方一直关注的焦点问题:该解聘程序是否合法?杜先生是否存在师德师风问题?一审判决书中提到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与杜先生解除人事关系程序合法,然而在终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解聘杜先生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其主张杜先生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依据不足。判决书中还提到违法解聘后的相关问题,双方可以另行解决。

  截至发稿前,该学院并未就此问题与杜老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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