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 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1日下午14:00-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1日- 2023年6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太东路277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 会议通知: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4,412,57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0.2867%。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02,39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873% 。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20,5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20,5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0.299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宫长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关于苏州中亿丰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39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15%;反对2,020,5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020,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任振婧与戴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现场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2333 证券简称:罗普斯金 公告编号:2023-044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夏金玲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个人原因,夏金玲女士提出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其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负责的相关工作已顺利交接,夏金玲女士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金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夏金玲女士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董事会对夏金玲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特此公告。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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