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5月30日 03:2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306号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庄丹先生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2,926,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87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5,587,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077%。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339,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0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375,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17%。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田璧律师、孟庆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921,347股(其中现场投票95,587,250股同意,网络投票7,334,097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5,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370,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921,347股(其中现场投票95,587,250股同意,网络投票7,334,097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5,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370,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921,347股(其中现场投票95,587,250股同意,网络投票7,334,097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5,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370,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田璧、孟庆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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