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全国发行的刊物《中国新闻》上,一块豆腐块大小的道歉声明上了热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规划总院的岳仲金,在李某某5岁到12岁期间(1997年至2004年)对其实施的长期猥亵乃至性侵害,性侵害导致李某某严重精神抑郁,因为此事的刑事追诉期已过,李某某一方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岳仲金赔偿、道歉。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小冉的诉讼请求,岳仲金除了30万元的赔偿外,还正式向受害者李某某说了一声对不起。(据山西晚报)
此事经过媒体报道之后,公众除了谴责岳仲金对于未成年人的猥亵行为、赞赏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不能对已经确认有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岳仲金进行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追诉时效是指法律对刑事犯罪行为从犯罪发生之日起到公诉时限的规定,它规定了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公诉机关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而超过这个期限后,公诉机关将失去追诉权。简单来说,对于量刑5年内的犯罪,案发后5年内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的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案发后20年内公检法可以追诉,超过了就必须要报请最高检批准。
“法界张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在科普刑法时,曾开宗明义的表示,刑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权”,这一理念同样可以用来理解为什么要设定“追诉时效”的法律概念,它最大的设立目的就在于平衡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追诉时效的存在,督促了公检法机关对犯罪行为及时追究刑事责任,促使司法机关及时开展调查和审判工作,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鼓励迅速采取行动,以便尽快解决犯罪问题,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追诉时效也避免了潜在的滥用司法权力和无限期地对被告人进行追诉,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刑事犯罪中,追诉时效客观上成为了某些犯罪分子们可钻的“空子”:由于种种原因,案发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作为受害者的未成年人可能因为自身认知能力不足,无法确认自己遭到侵害,也可能因为害怕并不会对外透露自己被侵害的事实,或者迫于来自于其他压力,根本没有机会让外界知悉。
无论是此次河北李某某被岳仲金猥亵案,还是早前曾引发轩然大波的成都知名男教师猥亵男学生一案中,作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在事发当时迫于行凶者的威慑力或者并不知道自己遭受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可能要等侵害发生很多年、甚至成年之后,才会寻找公权机关的帮助,而这一时间差往往就成为了行凶者逃避惩罚的天然屏障。
“时间不能站在性侵者一边,法律更不能”。未成年人遭受说不出的侵害之后,等他们成年后明白自己所遭遇的侵害后,除了理应被法律谴责之后,对侵害者进行惩罚追诉也应该是天经地义之事。
5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了惩治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体现出司法体系最高层进一步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决心和努力。
值此机会,笔者建议相关法治部门,参考我国现有追诉时效法律规定中,对于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经核准后可以无限期追诉的规定,确定对于针对未成年人侵害的案件即使超过了轻罪五年、十年的追诉期,依然可以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即维护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法定权利,同时又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也具有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有温度有力度的司法,能够惩治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行为的司法,这才是有力度的司法本质要求。
上游新闻 胡磊
编辑:康磊
责编:王蓉
审核: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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