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3年05月20日 05: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的基本情况

  河南中证开元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证开元”)直接持有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884,7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5%;民权县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民权创投”)直接持有公司820,5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安阳普闰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闰高新”)直接持有公司820,5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郑州融英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郑州融英”)直接持有公司125,5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中证开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民权创投、普闰高新《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具体公告如下:

  因股东自身投资运作安排,中证开元及其一致行动人民权创投、普闰高新计划在符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的前提下,在未来90天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1,783,494股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00%,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

  注:过去12个月内,中证开元及一致行动人民权创投、普闰高新共发布1次减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披露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注:1、通过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90日内进行,即减持期间为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9月9日;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90日内进行,即减持期间为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9月9日;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

  3、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的,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比例上限保持不变,即不超过上市公司届时总股本的3.00%。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一)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中证开元承诺

  1、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基金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累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累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6)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7)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河南中证开元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安阳普闰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民权县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郑州融英承诺

  1、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基金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累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累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5)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6)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投资运作安排需求等进行的减持,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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