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5月12日 12:21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23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9:15-15:00。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鹏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中央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0人,代表股份692,702,1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89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5人,代表股份643,727,1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15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48,974,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39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49,001,7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4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48,974,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394%。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92,178,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4%;反对4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9%;弃权1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477,8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09%;反对4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71%;弃权1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0%。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92,178,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4%;反对4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9%;弃权1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477,8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09%;反对4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71%;弃权1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0%。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92,178,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4%;反对4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9%;弃权1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477,8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09%;反对4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71%;弃权1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0%。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92,178,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4%;反对4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9%;弃权1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477,8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09%;反对4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71%;弃权1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0%。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92,282,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5%;反对4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582,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45%;反对4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5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692,282,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5%;反对4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582,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45%;反对4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3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692,282,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5%;反对4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582,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445%;反对41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53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92,578,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1%;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1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877,8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2%;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8%;弃权1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20%。

  9、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的议案》。

  同意692,686,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986,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0%;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92,686,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986,4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8%;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涛、潘波

  3、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3-32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8日、2023年5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鉴于公司股份回购完成后三年期限即将届满,且公司暂无计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因此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895,900股进行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33,313.7969万元减少至133,124.2069万元,投资总额由133,313.7969万元减少至133,124.2069万元,总股本由133,313.7969万股减少至133,124.2069万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 A0200号

  致: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1日在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公司五楼中央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鹏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30人,代表股份692,702,11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907%。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92,178,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44%;反对4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99%;弃权10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7%。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92,178,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44%;反对4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99%;弃权10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7%。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92,178,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44%;反对4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99%;弃权10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7%。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92,178,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244%;反对4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99%;弃权10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7%。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报告的议案》

  同意692,282,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95%;反对4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05%;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692,282,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95%;反对41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04%;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1%。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692,282,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95%;反对41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04%;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1%。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92,578,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21%;反对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2%;弃权10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7%。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的议案》

  同意692,686,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8%;反对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2%;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92,686,8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8%;反对1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2%;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涛

  潘 波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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